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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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檔案室於文卷保存期限屆滿時,應即遵照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十五條之規定,造具清冊報請核准後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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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第16條規定,當檔案室保存的文卷達到保存期限時,應按照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十五條的規定,編制清冊並報請核准後進行銷燬。根據最新的法規,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十五條規定,文卷保存的期限應根據不同類型的案件進行劃分。例如,刑事案件的文卷保存期限為固定的年限,而民事案件則根據不同種類的案件分為不同的保存期限。當文卷的保存期限屆滿後,應制定清單,將這些文卷銷燬。一個與這項規定相關的範例是,當一個刑事案件的保存期限屆滿時,檔案室會編制一個清冊,列出所有這些文卷,並報請核准後進行銷燬。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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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