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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 檔案室於文卷保存期限屆滿時,應即遵照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十五條之規定,造具清冊報請准後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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