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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 本院所保管六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收案之刑事卷宗,及該日前由檢方歸檔之文卷,於報請銷燬時,應先徵求檢方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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