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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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本院所保管六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收案之刑事卷宗,及該日前由檢方歸檔之文卷,於報請銷燬時,應先徵求檢方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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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第17條,當本院要銷燬在六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收案的刑事卷宗以及該日期前由檢方歸檔的文卷時,需要先徵求檢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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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