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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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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關於會計書類檔卷之保存期限,應依會計法
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
及
審計法
第廿七條 (
再審
查期間十年) 之規定外,在銷燬前應先函報 司法院
核
轉審計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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