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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 關於會計書類檔卷之保存期限,應依會計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審計法第廿七條 (再審查期間十年) 之規定外,在銷燬前應先函報 司法院轉審計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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