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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資訊業務災變回復作業計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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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本院為執行災變回復作業計畫,由院長或院長指定之人召集書記官長、會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主任、總務科科長或其他人員組成災變回復專案小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資訊業務災變回復作業計畫第2條,災變回復專案小組的組織成員包括院長或院長指定的人、書記官長、會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主任、總務科科長或其他人員。這些人將共同參與災變回復作業計畫的執行工作。參考資料目前沒有提供相關的範例或具體資料。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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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資訊業務災變回復作業計畫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資訊業務災變回復作業計畫第 2 條規定:「二組織:本院為執行災變回復作業計畫,由院長或院長指定之人召集書記官長、會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資訊業務災變回復作業計畫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