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資訊業務災變回復作業計畫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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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本院為執行災變回復作業計畫,由院長或院長指定之人召集書記官長、會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主任、總務科科長或其他人員組成災變回復專案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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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資訊業務災變回復作業計畫第2條,災變回復專案小組的組織成員包括院長或院長指定的人、書記官長、會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主任、總務科科長或其他人員。這些人將共同參與災變回復作業計畫的執行工作。參考資料目前沒有提供相關的範例或具體資料。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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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