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標:為因應本院資訊室發生意外災變,資訊作業癱瘓時,得於二日內回復正常作業並期使資料損害降至最低程度,乃依司法院訂頒之「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管理及工作要點」第六條訂定本計畫。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1.11.13
臺灣高等法院資訊業務災變回復作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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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本院為執行災變回復作業計畫,由院長或院長指定之人召集書記官長、會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主任、總務科科長或其他人員組成災變回復專案小組。
三 資料、程式儲備計畫:(一) 資料之儲備:各項作業系統應定期將資料複製一套儲存備用,並每日儲備異動資料。(二) 備用資料維護:1 備用資料儲存之場所,溫濕度等安全措施應合於標準。2 每半年應抽樣試讀一次,以確保品質。(三) 程式館之儲備:1 原始程式及目的程式,均應複製一套儲備。2 程式修改或新增時,最近二版之舊有程式均應保存,並儲備經修改或更新之程式。(四) 所有儲備磁帶,應複製一套,存放同一災變不致波及之處。
四 災變回復作業計畫:(一) 災變發生時之應變措施1 迅速關機,切掉電源,充電式照明設備自動啟動。2 依平時編組立即召集災變回復專案小組。3 重要檔案及文書先行撤離現場。4 防止無關人員進入機房。5 立即通告全體同仁災變發生及必要配合措施,並視情況與警察、消防、醫院等單位聯絡,作適當之處理。(二) 災變回復作業災變回復專案小組於災變後,應立即檢討搶救步驟,並研訂災變回復細部計畫,排定日期據以執行,各項作業如無法正常運作時,應按重要性依序回復。對災變發生經過、設備資料毀損情形等,應連同災變回復計畫報請上級核備。(三) 災變後檢討災變回復專案小組,應就災變發生原因、應變措施、回復狀況及各單位配合情形等逐項檢討,研提改進意見,並簽報獎懲。
五 災變回復模擬演習:本院資訊室應不定期舉行災變回復模擬作業演習,其時間由資訊室主任簽報 院長定之。(一) 模擬作業計畫1 由災變回復專案小組設定災變模擬情況,迅速處理搶救事宜。2 運用儲備程式館及儲備資料檔案,執行回復作業。3 主機操作人員,應運用最近一週之儲備主檔及每日所儲備之異動資料檔完成回復作業。
六 資料回復作業流程:┌─────┐ ┌───┐ ┌─┐┌─┐ ┌──┐ ┌─┐N │將每日異動│ │以異動├┐ │測││作│ │將備│ │是│─→│之儲備資料│→│資料更││ │ ││業│→│最磁│→│否│ │抄至磁碟 │ │新主檔││ │試││開│ │近帶│ │有│ └─────┘ └───┘├→│ ││始│ │一抄│ │主│ ┌─────┐ ┌───┐│ │結│└─┘ │週至│ │機│Y │將主檔抄至│ │主檔是││ │ ││之磁│ │儲│─→│磁碟 │→│否完整├┘ │果││儲碟│ │備│ └─────┘ │? │ └─┘└──┘ │磁│ └───┘│帶│└─┘
七 本計畫經 院長核定後施行,其修正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資訊業務災變回復作業計畫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91.11.13,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