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資訊業務災變回復作業計畫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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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災變回復作業計畫:(一) 災變發生時之應變措施1 迅速關機,切掉電源,充電式照明設備自動啟動。2 依平時編組立即召集災變回復專案小組。3 重要檔案及文書先行撤離現場。4 防止無關人員進入機房。5 立即通告全體同仁災變發生及必要配合措施,並視情況與警察、消防、醫院等單位聯絡,作適當之處理。(二) 災變回復作業災變回復專案小組於災變後,應立即檢討搶救步驟,並研訂災變回復細部計畫,排定日期據以執行,各項作業如無法正常運作時,應按重要性依序回復。對災變發生經過、設備資料毀損情形等,應連同災變回復計畫報請上級核備。(三) 災變後檢討災變回復專案小組,應就災變發生原因、應變措施、回復狀況及各單位配合情形等逐項檢討,研提改進意見,並簽報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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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資訊業務災變回復作業計畫第四條,災變發生時的應變措施包括以下內容: 1. 迅速關機,切掉電源,並啟動充電式照明設備。 2. 立即召集災變回復專案小組,按平時編組的方式進行。 3. 先行撤離重要檔案和文件。 4. 防止無關人員進入機房。 5. 立即通告全體員工災變發生的情況,並提供必要的配合措施。根據情況與警察、消防、醫院等單位聯絡,進行適當的處理。 另外,災變回復作業還包括以下內容: 1. 災變回復專案小組應在災變後立即檢討搶救步驟,並制定災變回復的詳細計畫,並安排執行日期。如果各項作業無法正常運作,應按重要性依序恢復。 2. 將災變發生的經過、設備資料毀損情況等納入災變回復計畫,報請上級核備。 3. 災變後,災變回復專案小組應逐項檢討災變發生的原因、應變措施、回復狀況以及各單位的配合情況,提出改進意見,并提交獎懲報告。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資訊業務災變回復作業計畫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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