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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資訊業務災變回復作業計畫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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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資料、程式儲備計畫:(一) 資料之儲備:各項作業系統應定期將資料複製一套儲存備用,並每日儲備異動資料。(二) 備用資料維護:1 備用資料儲存之場所,溫濕度等安全措施應合於標準。2 每半年應抽樣試讀一次,以確保品質。(三) 程式館之儲備:1 原始程式及目的程式,均應複製一套儲備。2 程式修改或新增時,最近二版之舊有程式均應保存,並儲備經修改或更新之程式。(四) 所有儲備磁帶,應複製一套,存放同一災變不致波及之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資訊業務災變回復作業計畫第3條的規定,可以得知以下幾點內容: 1. 資料儲備:作業系統應定期將資料複製一套儲存備用,並每日儲備異動資料。這意味著法院在處理資料時,需要定期進行備份,並且每天將異動部分的資料進行備份。 2. 備用資料維護:備用資料儲存的場所應符合標準的溫濕度等安全措施,並且每半年需要進行試讀,以確保資料品質。這意味著法院需要提供適當的儲存場所來保護備用資料的安全性,並且要定期檢測資料的讀取情況。 3. 程式館之儲備:原始程式及目的程式都應該複製一套儲備,並且在程式修改或新增時,需要保留最近兩版的舊有程式,並儲備經修改或更新過的程式。這意味著法院在處理程式時,需要保留原始程式、目的程式以及程式的歷史版本,以備日後的應用或修改。 4. 儲備磁帶的複製:所有儲備磁帶都應該複製一套,並存放在不會受到災變影響的地方。這意味著法院需要進行磁帶的備份複製,並將其存放在安全的地方,以免受到災難的影響。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資訊業務災變回復作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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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資訊業務災變回復作業計畫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資訊業務災變回復作業計畫第 3 條規定:「三 資料、程式儲備計畫:(一) 資料之儲備:各項作業系統應定期將資料複製一套儲存備用,並每日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資訊業務災變回復作業計畫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