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24 條

二十四、被告少年諭知具保責付者,法警長應即登記「具保責付登記簿」(如附件十七),並填具被告或少年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分配法警查保時間」以上各欄,指派法警辦理查保,立即辦理不得延宕。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