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四、被告或少年經諭知具保或責付者,法警長應即登記「具保責付登記簿」(如附件十七),並填具被告或少年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分配法警查保時間」以上各欄,指派法警辦理查保,立即辦理不得延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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