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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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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被告少年諭知具保責付者,法警長應即登記「具保責付登記簿」(如附件十七),並填具被告或少年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分配法警查保時間」以上各欄,指派法警辦理查保,立即辦理不得延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台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4條規定,當被告或少年經諭知具保或責付時,法警長應立即登記「具保責付登記簿」並填寫相關欄位,指派法警辦理查保,並要求立即辦理,不得延遲。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所提供的《臺灣高等法院法警應派查保方式》一書,法警執行查保程序時需要確認被告或少年是否已諭知具保或責付。法警長應在登記簿上記錄相關資料並指派法警查保,確保程序得以順利執行。 範例:根據案件材料顯示,被告在審判過程中被諭知具保或責付。根據法警的登記簿記錄和辦理程序單,法警長立即指派法警前往該被告所在地查保,並在一定時間內完成相關程序,以確保被告的具保或責付得以順利執行。

  • 被告名詞
  • 少年名詞
  • 諭知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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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24 條規定:「二十四、被告或少年經諭知具保或責付者,法警長應即登記「具保責付登記簿」(如附件十七),並填具被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