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警臂章編號注意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 法警臂章編號方式如左: (一) 各法院按實際法警人數各自獨立編號,自法警長 01 ,副法警長 02 ,依序連續編號。 (二) 新進遞補人員,仍遞補離職人員之編號,並應記載其遞佩起用日期。 (三) 新增人員,其編號則接續原有人員之末依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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