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警臂章編號注意要點
一 臺灣高等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維護本院暨所屬法院法警良好風紀,宜於其服飾之臂章予以編號,以利管理。
二 法警臂章,盾形紅色,鑲金黃色邊,上繡白色機關名稱,中繡白色天秤與金黃色警徽,其上繡青天白日國徽,下繡白色阿拉拍數字號碼,高九公分,寬七公分,佩於左肩頭接縫下二公分處。如附後略圖。
三 法警臂章編號方式如左: (一) 各法院按實際法警人數各自獨立編號,自法警長 01 ,副法警長 02 ,依序連續編號。 (二) 新進遞補人員,仍遞補離職人員之編號,並應記載其遞佩起用日期。 (三) 新增人員,其編號則接續原有人員之末依序編號。
四 各法院離職或新進人員之編號,均應隨時列冊 (格式附後) 陳報本院核備。 ┌──────────────────────────────┐│臺灣 法院法警臂章異動清冊 (格式) │├──┬──┬─┬─┬──┬─────────────────┤│臂章│姓名│性│年│籍貫│臂章佩用起用日期 ││編號│ │別│齡│ │ (包括離職及新進法警遞補使用在內) │├──┼──┼─┼─┼──┼─────────────────┤│ │ │ │ │ │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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