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懲戒委員會辦理律師懲戒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受理懲戒事件,除委員長外,應按抽籤之順序輪分委員審查。 移送機關、團體或被付懲戒人聲請委員迴避者,應由受聲請迴避之委員提出書面意見,交由委員長召開審議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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