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懲戒委員會辦理律師懲戒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二、受理懲戒事件,除委員長外,應按抽籤之順序輪分委員審查。 移送機關、團體或被付懲戒人聲請委員迴避者,應由受聲請迴避之委員提出書面意見,交由委員長召開審議會決定之。
回 律師懲戒委員會辦理律師懲戒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二、受理懲戒事件,除委員長外,應按抽籤之順序輪分委員審查。 移送機關、團體或被付懲戒人聲請委員迴避者,應由受聲請迴避之委員提出書面意見,交由委員長召開審議會決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