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律師懲戒委員會辦理律師懲戒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本會配置辦理懲戒事件之行政事務人員(以下簡稱行政人員)應於收受移送理由書後立即分案,並於五日內將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通知其應於文到二十日內提出申辯書。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