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懲戒委員會辦理律師懲戒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三、本會配置辦理懲戒事件之行政事務人員(以下簡稱行政人員)應於收受移送理由書後立即分案,並於五日內將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通知其應於文到二十日內提出申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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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三、本會配置辦理懲戒事件之行政事務人員(以下簡稱行政人員)應於收受移送理由書後立即分案,並於五日內將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通知其應於文到二十日內提出申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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