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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委員會辦理律師懲戒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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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人員於收到被付
懲戒
人提出之申辯書後,應將卷宗送審查委員審閱;其
逾
期未提出申辯書者,應於期限屆滿後逕送審查委員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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