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懲戒委員會辦理律師懲戒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四、行政人員於收到被付懲戒人提出之申辯書後,應將卷宗送審查委員審閱;其逾期未提出申辯書者,應於期限屆滿後逕送審查委員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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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四、行政人員於收到被付懲戒人提出之申辯書後,應將卷宗送審查委員審閱;其逾期未提出申辯書者,應於期限屆滿後逕送審查委員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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