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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委員會辦理律師懲戒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被付懲戒聲請閱卷者,行政人員應徵詢審查委員或委員長之意見後,將得給閱之卷證交付閱覽。 審查意見書、評議簿及決議書原本均不得交付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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