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懲戒委員會辦理律師懲戒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六、審查委員認本事件確有停止懲戒程序之必要者,得提出意見書,交由委員長召開審議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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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六、審查委員認本事件確有停止懲戒程序之必要者,得提出意見書,交由委員長召開審議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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