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遴聘義務手語通譯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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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法院遴聘義務手語通譯以一人至三人為原則,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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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針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遴聘義務手語通譯實施要點第3條,該條規定了各法院遴聘義務手語通譯的人數以及任期。根據該條規定,各法院在遴聘義務手語通譯時,一般以一人至三人為原則,而且其任期為三年。在三年任期屆滿後,通過評估後可以考慮續聘。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遴聘義務手語通譯實施要點
- 通譯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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