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遴聘義務手語通譯實施要點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四 義務手語通譯因住居所遷移或其他事由致不能擔任者,得隨時報請遴聘之法院解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確定台灣高等法院及其所屬法院遴聘義務手語通譯實施要點第4條的具體內容。提供的資料並未提到這個具體法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正確回答問題。請提供更多相關資訊或參考資料,以便正確回答問題。
- 通譯名詞
- 住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遴聘義務手語通譯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