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遴聘義務手語通譯實施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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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義務手語通譯出缺時,得隨時依第二點之規定遴聘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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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該法規第5條,當義務手語通譯出缺時,可以根據第2點的規定隨時遴聘補充。該法規確保了在需要義務手語通譯的場合,能夠隨時提供足夠的通譯人力。關於該法規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現行最新的例子。
- 通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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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