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遴聘義務手語通譯實施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 義務手語通譯為無給職,但於出庭擔任通譯時,除比照司法院訂頒「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及「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標準支給日旅費外,得另支給通譯費三百五十元。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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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義務手語通譯為無給職,但於出庭擔任通譯時,除比照司法院訂頒「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及「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標準支給日旅費外,得另支給通譯費三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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