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遴聘義務手語通譯實施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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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義務手語通譯為無給職,但於出庭擔任通譯時,除比照司法院訂頒「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及「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標準支給日旅費外,得另支給通譯費三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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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遴聘義務手語通譯實施要點第 6 條,義務手語通譯是一種無給職的工作,但在出庭擔任通譯時,除了依照司法院訂頒的「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和「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的標準支給日旅費外,還可以再另外支給通譯費三百五十元。 參考資料:司法院訂頒之「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與「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 通譯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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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