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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遴聘義務手語通譯實施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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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義務手語通譯為無給職,但於出庭擔任通譯時,除比照司法院訂頒「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及「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標準支給日旅費外,得另支給通譯費三百五十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遴聘義務手語通譯實施要點第 6 條,義務手語通譯是一種無給職的工作,但在出庭擔任通譯時,除了依照司法院訂頒的「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和「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的標準支給日旅費外,還可以再另外支給通譯費三百五十元。 參考資料:司法院訂頒之「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與「各級法院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 通譯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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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遴聘義務手語通譯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遴聘義務手語通譯實施要點第 6 條規定:「六 義務手語通譯為無給職,但於出庭擔任通譯時,除比照司法院訂頒「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遴聘義務手語通譯實施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