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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遴聘義務手語通譯實施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 各法院於審理案件需用手語通譯時,應於庭期前一週備函 (格式附件二) 通知遴聘之義務手語通譯;屆時義務手語通譯攜函向法院法警室報到,法院應派人引導或指引至法庭就位;庭畢時,法官應請其向法院總務科領取第六點所規定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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