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遴聘義務手語通譯實施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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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各法院於審理案件需用手語通譯時,應於庭期前一週備函 (格式附件二) 通知遴聘之義務手語通譯;屆時義務手語通譯攜函向法院法警室報到,法院應派人引導或指引至法庭就位;庭畢時,法官應請其向法院總務科領取第六點所規定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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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遴聘義務手語通譯實施要點第7條,當法院需要使用手語通譯時,應於庭期前一週備函通知遴聘的義務手語通譯。義務手語通譯在庭期時應攜帶通知函並報到法院法警室,法院應有相應人員引導或指引至法庭就位。庭審結束後,法官應請義務手語通譯前往法院總務科領取根據第6點所規定的費用。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遴聘義務手語通譯實施要點第7條》: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95&pcolor=F00&no=531
- 通譯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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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