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遴聘義務手語通譯實施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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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要點第七點之預先通知、報到、引導及請領費用等規定,於依第八點遴用之臨時通譯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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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提及之法規,未包含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遴聘義務手語通譯實施要點第 9 條。我無法提供有關此法條的逐條釋義及相關範例。
- 通譯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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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