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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指定律師辦理辯護案件支給報酬要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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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 (以下簡稱法院)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指定律師為辯護人時,得依本要點酌發報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這項法規,台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在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時,可以依照相關要點支付報酬。根據資料中提到的訴訟權相關的法條,以下是一個與之相關的範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強制辯護案件中的被告必須有辯護人協助辯護。這意味著當被告在這類案件中沒有選任辯護人或指定辯護人時,法院有權指定律師為其辯護人。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可以看到在某個案件中,上訴人被指控犯有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在一審法庭指定了三位辯護人為其辯護。然而,在第二審上訴過程中,只有一位辯護人出庭為被告辯護,而該案件屬於強制辯護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原審辯護人在案件結束後仍有提起上訴的權利,並且有權檢閱案卷和證物。在本案中,原審辯護人也應被要求協助被告提出合法的上訴理由。然而,在審判期日未將通知送達給所有的辯護人,僅將通知送達給其中一位辯護人。這樣做使得上訴人在第二審上訴時被剝奪了依賴原審辯護人的權利,這顯然是不合法的。因此,這個案例在這個問題的背景下提供了一個例子,該例子強調了被告在強制辯護案件中依賴辯護人的權利。 參考資料: 1. 刑事訴訟法(2013年修正)。 2. 黃仁銘、「刑事訴訟─從訴訟之個人權益保障」,載於蔡京峰主編,《法理學論文選集》(台北:翰蘆圖書,2019)。

相關函釋 1

  • 第三十一條條文
  • 辯護人名詞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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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指定律師辦理辯護案件支給報酬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指定律師辦理辯護案件支給報酬要點第 1 條規定:「一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 (以下簡稱法院)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指定律師為辯護人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指定律師辦理辯護案件支給報酬要點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