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指定律師辦理辯護案件支給報酬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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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報酬每件總額以新臺幣 (下同) 三、○○○元至一○、○○○元為原則,由法院承辦庭長、法官視案情繁簡及辯護情形核擬報請院長核定之。惟指定辯護律師完成同一審級之辯護工作後,如尚代被告撰寫上訴及理由書狀者,另支給二、○○○元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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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指定律師辦理辯護案件支給報酬要點》第3條規定,對於指定辯護律師辦理辯護案件的報酬,每件總額原則上以新臺幣三千元至一萬元之間為準,具體金額由法院承辦庭長、法官根據案情的複雜程度和辯護情形進行核擬,再報請院長核定。其中,若指定辯護律師在完成同一審級的辯護工作後,還代被告撰寫上訴及理由書狀,則可另外支給二千元報酬。
- 報酬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惟名詞
- 被告名詞
- 上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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