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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筆錄除法院認定不提供閱覽者外,憲法法庭、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書記官應於開庭後十日內,其他法院書記官應於開庭後五日內,將其電子檔案上傳網路供調閱;逾期未上傳者,系統自動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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