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調閱人調閱電子筆錄之範圍,以其依法得聲請閱卷之案件為限。案件電子筆錄,均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始得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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