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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遷調作業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 同一審級間法官之平調,依其志願,志願同一職缺者有二人以上時,依下列排序,並參考法官之專長、能力、品德、績效及首長之考評等因素決之: (一) 任職同一法院之期間:任職同一法院期間長者優先。 (二) 服務年資:年資長者優先。 (三) 司法官訓練所結業期別:期別在先者優先。 (四) 考績等第 (分數不計) :以最近五年考績為準。 (五) 獎懲:以最近五年獎懲依法相抵後之結果為準。 (六) 年齡:年齡長者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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