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遷調作業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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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第五點之期間、年資、期別,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 由同一法院法官調派為該法院庭長者,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第(一) 款之期間自派庭長之日重新起算。 (二) 年資以現任職務為計算標準,同一法院候補法官與法官年資合併計算。 (三) 留職停薪逾六月、休職、停職或離職時,其年資應予扣除。 (四) 候補法官於輪辦事務期間視為任職同一法院,但輪辦事務期間依其志願遷調占缺法院或二審法院者,依遷調後之期間重新計算。 (五) 檢察官轉任法官者,其擔任檢察官之年資視同擔任法官之年資,其轉任當年之排序,依第五點第 (二) 款至第 (五) 款規定。年資與法官相同者,列為同一年資之法官之末。 (六) 執行律師職務六年或十年以上,經審查通過遴任為候補法官或試署法官者,以執業之年資 (六年以上未滿十年者以六年計、十年以上者以十年計) 減去五年之基準年資,所餘年資視同擔任法官之年資,再自轉任當年往前推算其視同擔任法官之年資後,以該年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分發之期別比照之,如同年分發有二期者,比照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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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遷調作業要點第6條的規定,以下是各項條款的解釋: (一) 如果法官被調派為該法院的庭長,則第三點、第四點和第五點第(一)款的期間會重新計算,從被派為庭長的那天開始計算。 (二) 年資是以現任職務作為計算標準,同一法院的候補法官和法官的年資會合併計算。 (三) 如果法官有超過六個月的留職停薪、休職、停職或離職,那麼他們的年資應該被扣除。 (四) 候補法官在輪辦事務期間視為任職同一法院,但如果在輪辦事務期間內他們自願遷調占缺法院或二審法院,那麼他們的期間會重新計算,從遷調後的日期重新開始計算。 (五) 檢察官轉任法官的情況下,他們在擔任檢察官的年資會視同擔任法官的年資,並且根據第五點第(二)款至第(五)款的規定排列順序。年資與法官相同的檢察官則列為同一年資之法官的末位。 (六) 從執業律師職務六年或十年以上,經審查通過遴任為候補法官或試署法官的人,他們的年資會減去五年的基準年資,剩餘的年資視同擔任法官的年資,然後從轉任後的那一年往前推算,以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分發的期別比照。如果同一年有兩個分發期,則比照後期的期別。
- 休職名詞
- 停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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