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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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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前點行合議審判時,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或無審判長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第2條的規定,當地方法院進行合議審判時,審判長一般由庭長擔任。如果該法庭沒有庭長、庭長有事故,或者該法庭沒有審判長,則由庭員中最資深者擔任審判長,其中資深程度以年齡較長者為準。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為《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所提供的相關規定。根據這項規定,當法庭進行合議審判時,應遵循這個程序來確定審判長的身份。若法庭沒有庭長,或者庭長有事故,或者法庭根本沒有審判長,則由庭員中最資深者代替擔任審判長,並且資深程度以年齡較長者為準。這樣的安排旨在確保審判工作的正常進行和責任的履行。

  • 合議審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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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第 2 條規定:「二、依前點行合議審判時,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或無審判長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