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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依前點行合議審判時,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或無審判長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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