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下列民事事件,除依法行簡易程序或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者外,為重大案件: (一)因營建工程事件涉訟者。 (二)因醫療糾紛涉訟者。 (三)因海洋污染、工業污染、環境保護涉訟者。 (四)因祭祀公業派下權涉訟者。 (五)因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涉訟者。 (六)因國際貿易及海商事件涉訟者。 (七)因保險契約涉訟者。 (八)因勞動契約涉訟者。 (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台幣陸佰萬元。 (十)其他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繁雜者。 前項第九款所定之金額或價額,得由院長斟酌當地社會經濟實際情形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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