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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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民事事件,除依法行簡易程序或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者外,為重大案件: (一)因營建工程事件涉訟者。 (二)因醫療糾紛涉訟者。 (三)因海洋污染、工業污染、環境保護涉訟者。 (四)因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涉訟者。 (五)因國際貿易及海商事件涉訟者。 (六)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 (七)其他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繁雜者。 前項第六款所定之金額或價額,得由院長斟酌當地社會經濟實際情形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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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第 3 條的規定,以下列民事事件屬於重大案件: 一、因營建工程事件涉訟者。 例如,在某營建工程中,發生了施工延遲和雙方對於工程瑕疵的責任歸屬發生爭議。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關於責任歸屬和損害賠償的問題。 二、因醫療糾紛涉訟者。 例如,一名病患向醫院提起訴訟,主張因醫療過失或不當處置而使自己受到傷害或損害。醫院則辯稱其行為符合專業標準且並無過失。雙方在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應該負起的賠償責任等問題上持不同立場。 三、因海洋污染、工業污染、環境保護涉訟者。 例如,某公司因未遵守環境保護法規,造成附近海洋區域或工業區域受到污染,引發居民、公民團體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承擔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四、因祭祀公業派下權涉訟者。 例如,在一個祭祀公業組織中,不同派系之間對於財產分配權利的歸屬發生爭議。各派系成員相互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有關財產歸屬的問題。 五、因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涉訟者。 例如,某公司認為另一公司未經授權而使用了其所擁有的商標、專利或營業秘密,導致侵犯了其知識產權。該公司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 六、因國際貿易及海商事件涉訟者。 例如,兩國或多國之間的國際貿易合同發生爭議,涉及違約、商品質量、貨物運送、付款等問題。當事人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對合同內容及責任歸屬等問題作出裁決。 七、因保險契約涉訟者。 例如,在一份保險契約中,被保人因某事件提出索賠,保險公司卻拒絕支付保險金。被保人或受益人不接受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選擇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支付保險金。 八、因勞動契約涉訟者。 例如,勞工與雇主之間的勞動契約發生爭議,涉及工資支付、遣散費、解僱事由等問題。勞工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雇主應履行契約條款或賠償損失。 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台幣陸佰萬元。 例如,當事人在一起民事案件中,爭議的標的價值超過新台幣六百萬元。此類案件的爭議通常較為複雜,可能需要更多的證據和法律論證。 十、其他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繁雜者。 例如,一起民事訴訟案件中,包含多個法律關係,需要針對每個法律關係進行不同的審理程序和論證。因此,此類案件被認為是重大案件,需要特定的審判程序。 在這些重大案件中,法院將根據社會經濟實際情況,斟酌增減標的金額的大小。
相關函釋 2 則
- 上訴名詞
- 業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商標名詞
- 專利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 訴訟標的名詞
- 逾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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