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申請出國審核注意事項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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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申請因公出國,均應報經本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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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申請出國審核注意事項第 2 條的規定,司法院及其所屬各機關的人員如果要申請因公出國,都必須經過司法院的核准。 範例:例如,如果一位法院的法官想要因公出國,他必須先向司法院申請並取得核准,才能夠順利出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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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