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申請出國審核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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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院所屬各機關人員申請非因公出國及依「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規定申請以進修公假出國者,事前應先簽經服務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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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申請出國審核注意事項第3條的規定,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的人員如果要申請非因公出國或以進修公假出國,必須事先獲得服務機關長官的核准,才能出國。這條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司法人員在出國期間能夠保持職務的連續性和效率。如果人員沒有經過核准就擅自出國,則違反了該條條文的規定,應依法予以議處。 參考資料: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申請出國審核注意事項(2019年修正)
- 非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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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