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申請出國審核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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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請出國觀光,應以休假、婚假或放假日為限,其期間不得超過其本人可請休假、婚假或放假之日數,並不得以事假申請延長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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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申請出國審核注意事項第4條,申請出國觀光的人員必須以休假、婚假或放假日為限,期間不得超過其可請休假、婚假或放假的日數,且不得以事假申請延長假期。 相關範例可能包括一位人員想要申請一週的出國觀光假期,而根據他的休假日數,他只能申請五天的假期;如果他想要更長的假期,就需要使用其他類型的假期,例如婚假或是放假日。此外,如果他沒有其他假期可用,他就不能以事假申請來延長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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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