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申請出國審核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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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以前項以外之事由申請出國,應以利用休假期間為原則;未具休假資格或已無休假者,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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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申請出國審核注意事項第 5 條,如果申請人不具備休假資格或已經沒有休假,則可以根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進行辦理。 參考資料: -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申請出國審核注意事項第 5 條: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申請人如果不具備休假資格或已經沒有休假,可以根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規定進行辦理。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根據該規則第 13 條的規定,如果申請人未辦理請假手續而擅自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者請假有虛偽情事,則將以曠職論。 例子: 如果甲先生想要申請出國,但是他已經用完了所有的休假,根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申請出國審核注意事項第 5 條的規定,他可以根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規定進行辦理。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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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