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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申請出國審核注意事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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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申請出國人員在出國之前,應覓妥職務代理人核定假期屆滿後仍未返國到公,且未經准續假者,以曠職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申請出國審核注意事項的第6條的內容。

  • 代理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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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申請出國審核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申請出國審核注意事項第 6 條規定:「六 申請出國人員在出國之前,應覓妥職務代理人,核定假期屆滿後仍未返國到公,且未經核准續假者,以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申請出國審核注意事項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