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司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 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申請出國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6.01.29
廢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申請出國審核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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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申請因公出國,均應報經本院核准。
三 本院所屬各機關人員申請非因公出國及依「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規定申請以進修公假出國者,事前應先簽經服務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出國。
四 申請出國觀光,應以休假、婚假或放假日為限,其期間不得超過其本人可請休假、婚假或放假之日數,並不得以事假申請延長假期。
五 以前項以外之事由申請出國,應以利用休假期間為原則;未具休假資格或已無休假者,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
六 申請出國人員在出國之前,應覓妥職務代理人,核定假期屆滿後仍未返國到公,且未經核准續假者,以曠職論。
七 本注意事項,自發布日實施。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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