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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6.01.29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申請出國審核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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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司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 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申請出國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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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院所屬各機關人員申請因公出國及依「各級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考察實施要點」規定申請以進修公假出國者,事前應先簽經服務機關長官准後始得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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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請出國觀光,應以休假、婚假或放假日為限,其期間不得超過其本人可請休假、婚假或放假之日數,並不得以事假申請延長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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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以前項以外之事由申請出國,應以利用休假期間為原則;未具休假資格或已無休假者,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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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申請出國人員在出國之前,應覓妥職務代理人核定假期屆滿後仍未返國到公,且未經准續假者,以曠職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申請出國審核注意事項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96.01.2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