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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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法院收發室經收之郵寄現金或票據,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收發室每日收到當事人郵寄之現金或票據,應即於審判系統內登載詳細內容並製作一式三聯之現金及票券日報表(如附件),依下列流程處理: 1.將現金或票據及書狀交出納管理單位或收費處。 2.現金及票券日報表一聯自存、一聯送出納管理單位或收費處以備銷帳、一聯送會計室。 (二)出納管理單位或收費處之處理流程如下: 1.收受票據時,於書狀上加註票據交換。 2.辦理現金或票據繳存銀行事宜。 3.將書狀轉送業務單位。如已開立正式收據則一併轉送。 4.將現金及票券日報表於十個工作天內登載收據聯單號碼等辦妥銷帳,送會計室。會計室於十五個工作天未接獲完成銷帳之現金及票券日報表,應通知研考單位啟動追蹤管制。 各法院收發室亦可將屬舊案部分之現金及票據送業務單位查對後,業務單位再通知出納管理單位或收費處辦理繳存銀行。舊案於十五個工作天內,倘出納管理單位或收費處未能辦妥銷帳,則由出納管理單位或收費處通知研考單位啟動追蹤管制機制或各法院依其業務實際需要,自訂追蹤管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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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第11條,各法院收發室在收到當事人郵寄的現金或票據時,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一、收發室應立即在審判系統內登載詳細內容並製作一式三聯的現金及票券日報表。該報表共有三聯,一聯自存,一聯交給出納管理單位或收費處用於銷帳,一聯則送會計室。 二、出納管理單位或收費處的處理流程如下: 1. 在收受票據時,在書狀上註明票據交換。 2. 辦理現金或票據的存入銀行事宜。 3. 把書狀轉交給業務單位。如果已開立正式收據,則一併轉交。 4. 在十個工作天內,登載現金及票券日報表上的收據聯單號碼等,完成銷帳後送會計室。如果會計室在十五個工作天內未收到已完成銷帳的現金及票券日報表,則應通知研考單位啟動追蹤管制。 另外,各法院收發室可以在將舊案部分的現金及票據送交業務單位查對後,由業務單位再通知出納管理單位或收費處辦理存入銀行的事宜。對於舊案,在十五個工作天內,如果出納管理單位或收費處未能完成銷帳,則由出納管理單位或收費處通知研考單位啟動追蹤管制機制。此外,根據各法院的業務實際需要,也可以制定自己的追蹤管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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