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十一、各法院收發室經收之郵寄現金或票據,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收發室每日收到當事人郵寄之現金或票據,應即於審判系統內登載詳細內容並製作一式三聯之現金及票券日報表(如附件),依下列流程處理: 1.將現金或票據及書狀交出納管理單位或收費處。 2.現金及票券日報表一聯自存、一聯送出納管理單位或收費處以備銷帳、一聯送會計室。 (二)出納管理單位或收費處之處理流程如下: 1.收受票據時,於書狀上加註票據交換。 2.辦理現金或票據繳存銀行事宜。 3.將書狀轉送業務單位。如已開立正式收據則一併轉送。 4.將現金及票券日報表於十個工作天內登載收據聯單號碼等辦妥銷帳,送會計室。會計室於十五個工作天未接獲完成銷帳之現金及票券日報表,應通知研考單位啟動追蹤管制。 各法院收發室亦可將屬舊案部分之現金及票據送業務單位查對後,業務單位再通知出納管理單位或收費處辦理繳存銀行。舊案於十五個工作天內,倘出納管理單位或收費處未能辦妥銷帳,則由出納管理單位或收費處通知研考單位啟動追蹤管制機制或各法院依其業務實際需要,自訂追蹤管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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