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十二、出納管理單位或收費處經收款項,除編製各項收入日報表外,暫收款應填具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保管款及法收款應填具繳款書(刑事保證金、提存款免填繳款書),於當日或次一上班日繳存代庫銀行,並取具代庫銀行已蓋收款章戳之繳款憑證,送會計室登帳。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一式二聯,第一聯由收款銀行存查;第二聯送會計室登帳。繳款書一式三聯,第一聯由收款銀行存查;第二聯送會計室登帳;第三聯由收入機關存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第12條,負責收取款項的出納管理單位或收費處在收到款項後,需要進行相應的處理步驟。其中,暫收款項需要填寫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保管款和法收款需要填寫繳款書(刑事保證金、提存款不需要填寫繳款書)。 填寫完成後,收款項應在當天或次一個上班日內存入代庫銀行,並取得代庫銀行已蓋收款章戳的繳款憑證,然後送交會計室登記及帳務處理。 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一式二聯,第一聯由收款銀行存查;第二聯送會計室登帳。而繳款書則一式三聯,第一聯由收款銀行存查;第二聯送會計室登帳;第三聯由收入機關自行保留供查核。 這項條文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其中包含有關法院財務收支處理的具體規定和程序。
- 刑事保證金名詞
- 提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