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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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法院發還第四點所列之財物,應由主辦業務單位承辦人員依據有關書類核對原案,製作公文或一式三份之發還通知。發還通知經業務之主管人員核准後,隨以一份為存根;一份附卷;一份通知會計室製票發還。發還通知上並註明受款人聯絡電話,以利出納管理單位發放作業,維護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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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第13條,當法院需要發還財物時,應由主辦業務單位的工作人員依據相關文件核對原案,並製作一份公文或三份發還通知。經業務的主管人員核准後,將一份通知存檔,一份附在案卷上,另一份通知會計室進行製票發還。發還通知上應註明受款人的聯絡電話,以便出納管理單位進行發放作業,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 - 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attachment/62084b19-5b62-4f19-bd3a-3662183c820d.pdf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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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