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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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會計室接到本院承辦業務單位通知發還各類案款,應即查對電腦資料無誤後,製作支出傳票或付款憑單,逐級核章。 核章完畢之支出傳票送出納管理單位開具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領款人到院領取時,出納管理人員應詳加查對身分資料,由領款人填寫發還領據一式三聯後,將支票交領款人收執,隨以第一聯送承辦業務單位附卷;第二聯附入支出傳票;第三聯為存根。 核章完畢之付款憑單,應即透過網路傳送或書面遞送財政部國庫署辦理支付。倘有領回轉發之國庫支票,依前項後段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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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第14條,當會計室接到本院承辦業務單位通知發還各類案款時,應立即進行查對電腦資料,確保無誤後,製作支出傳票或付款憑單,並逐級核章。支出傳票經核章後,送至出納管理單位開具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當領款人前來領取款項時,出納管理人員應仔細核對其身份資料,領款人填寫發還領據一式三聯,然後將支票交給領款人並取得其收執,其中第一聯送至承辦業務單位作為附卷,第二聯附在支出傳票上,第三聯則作為存根。 其中,第14條第2段提到,若有領回轉發的國庫支票,則需要依照前段提到的方式進行處理。這段法條強調了對於案款發還的控制和核對程序,以確保款項的準確性和安全性。 參考資料: - 司法院法規查詢系統: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appQueryWord=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第14條
- 傳票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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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