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會計室接到本院承辦業務單位通知發還各類案款,應即查對電腦資料無誤後,製作支出傳票或付款憑單,逐級核章。 核章完畢之支出傳票送出納管理單位開具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領款人到院領取時,出納管理人員應詳加查對身分資料,由領款人填寫發還領據一式三聯後,將支票交領款人收執,隨以第一聯送承辦業務單位附卷;第二聯附入支出傳票;第三聯為存根。 核章完畢之付款憑單,應即透過網路傳送或書面遞送財政部國庫署辦理支付。倘有領回轉發之國庫支票,依前項後段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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