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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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會計室接到本院承辦業務單位通知發還刑事保證金或提存款項,應先查對電腦資料無誤後,製作支出傳票,逐級核章完畢,隨將支出傳票送出納管理單位。領款人到院領取時,出納管理人員應詳加查對身分資料,由領款人填寫發還領據一式三聯後,將已蓋印鑑章之國庫存款收款書交具領人逕向代庫銀行領取,隨以第一聯送承辦業務單位附卷;第二聯附入支出傳票;第三聯為存根。 保管有價證券及保管品發還之處理,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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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第15條,當法院接到承辦業務單位通知要發還刑事保證金或提存款項時,會計室應先查對電腦資料確認無誤後,製作支出傳票。支出傳票需要逐級核章後,送交給出納管理單位。當領款人到法院領取款項時,出納管理人員應詳細查驗領款人的身分資料。然後,領款人應填寫發還領據的三聯式表格,已蓋有印鑑章的國庫存款收款書應交給領款人帶去代庫銀行領取款項。第一聯送交給承辦業務單位附卷,第二聯附在支出傳票上,第三聯則作為存根文件。此外,對於保管有價證券及保管品的發還處理,要按照前項的規定進行辦理。 參考資料: - 司法院「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最後修正日期:2019年1月1日,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law/CourtFinProcedures/finprocedures011_1060329.pdf>
- 刑事保證金名詞
- 提存名詞
- 傳票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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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