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會計室接到本院承辦業務單位通知發還刑事保證金或提存款項,應先查對電腦資料無誤後,製作支出傳票,逐級核章完畢,隨將支出傳票送出納管理單位。領款人到院領取時,出納管理人員應詳加查對身分資料,由領款人填寫發還領據一式三聯後,將已蓋印鑑章之國庫存款收款書交具領人逕向代庫銀行領取,隨以第一聯送承辦業務單位附卷;第二聯附入支出傳票;第三聯為存根。 保管有價證券及保管品發還之處理,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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