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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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第四點所列財物之發還,各級有關人員應負下列責任: (一)主辦法官、司法事務官或提存所主任等應負審核應否准許及覆核公文或發還通知之責。 (二)提存所、執行處、各紀錄科、贓證物庫承辦書記官應負查卷核對及填發公文或發還通知之責。 (三)出納管理人員應負責查驗領款人身分證、詳細住址、核對印章(或簽名)及其金額是否相符,並由主辦出納負督導之責。如受款人親自到院領取退還之法收款款項時,得以簽名或蓋章方式領取退費。 (四)會計佐理人員應負責核對發還通知上業務有關人員印鑑章及所載案號、原繳款人姓名、收據號碼及其金額是否相符,並由主辦會計人員負督導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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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第16條,該條共有四點細項,針對每個細項的解釋如下: 一、根據該細項,主辦法官、司法事務官或提存所主任等有責任進行審核應否准許及覆核公文或發還通知的工作。這些人員負責確認相關文件的正確性和合法性,以確保公文和通知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二、根據該細項,提存所、執行處、各記錄科、贓證物庫承辦書記官有責任進行查卷核對和填發公文或發還通知的工作。這些人員負責確保案卷和文件的一致性,以及準確地填寫和發送相關公文和通知。 三、根據該細項,出納管理人員有責任進行領款人身份證核對、住址詳細核對、印章(或簽名)核對,並確保其金額是否與相符。主辦出納負責監督這些工作的進行。如果受款人親自到法院領取退還款項,則可以使用簽名或印章的方式進行領取。 四、根據該細項,會計佐理人員有責任核對發還通知上的業務相關人員的印鑑章,並確保案號、原繳款人姓名、收據號碼和金額是否相符。主辦會計人員負責監督這些工作的進行。 參考資料: 1. 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第16條: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jsp?strHeadID=2&cat=1&stype=1&day1=20211208&head1={{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jsp?head=2&cat=1&dlg=01 2. 司法院正式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提存名詞
- 核名詞
- 否准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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