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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有關本要點各項收入憑證之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項收入憑證應先印製流水號數,由會計室負責保管。 (二)出納管理單位或收費處所需各項收入憑證應由領用人按實際需要,填具二聯式領用清單,加蓋印章,填明種類、單位、數量(流水編號部分由保管人員查填,請領數量部分由領用人員查填),向會計室請領。 (三)領用人員領到已蓋用院印之各項收入憑證,應妥慎保管注意使用;並應將已使用存根聯分類整理,裝訂成冊,加具封面填明名稱、單位、數量、字軌起訖號碼等簽章證明。其因故作廢之聯單收據截角作廢後應併同每日開立之收納款項收據第三聯及收入彙計單、繳款書送交會計室查驗。會計室收到前項聯單收據,除算金額外,應以流水號數及字軌編號查驗銷號,如有不符情事,須退還出納管理單位或收費處查明更正後再行登帳,並隨時加強查核。 (四)保管人員保管各項空白收入憑證,應於每月月終依據領用清單及購入物品清單,計算本月份結存數量,核對庫存後,編具各項收入憑證收結月報表,經有關人員核轉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章完畢,連同有關各表合訂成冊,以備稽核。 (五)領用人員如遇調職或離職時,其所領用之各項收入憑證,不論已或未使用完畢,均應專案列冊報請主管派員監交並移由後任接收;無人接辦者,得暫由領用人員之主管接管。 (六)各項收入憑證並應按行政院頒訂「出納管理手冊」第九章「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之管理」之各項規定辦理。 (七)為提升行政效能,各項收入憑證亦可以電子方式產製或控管,仍應建立妥善之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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