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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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出納管理單位對於發還各項款項逾期未領支票、代存單之作業程序: (一)發還保管款部分: 1.支票、代存單開訖後逾三個月,受款人未到院領取,出納管理單位應填具款項催領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送承辦業務單位通知催領;第三聯送會計室。 2.上列催領期間為一個月,逾該期限,受款人如仍未到院領取,應填具收回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通知承辦業務單位;第三聯併作廢支票、註銷印鑑章之代存單送會計室,辦理收回。 3.上列催領期限,如經承辦業務單位通知展期,得延期辦理。 (二)退還法收款部分:支票開訖後逾一年,受款人未到院領取,出納管理單位應將支票作廢後送交會計室辦理以「其他雜項收入」收回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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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第18條的規定: 十八、出納管理單位對於發還各項款項逾期未領支票、代存單之作業程序: (一)發還保管款部分: 1. 如果支票、代存單開訖後逾三個月,受款人未到院領取,出納管理單位應填具款項催領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送承辦業務單位通知催領;第三聯送會計室。 2. 如果催領期間超過一個月,且受款人仍未到院領取,應填具收回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通知承辦業務單位;第三聯併作廢支票、註銷印鑑章之代存單送會計室,辦理收回。 3. 如果承辦業務單位通知展期,則可以延長催領期限。 (二)退還法收款部分:如果支票開訖後逾一年,受款人未到院領取,出納管理單位應將支票作廢後送交會計室辦理以「其他雜項收入」收回繳庫。 參考資料: 法務部司法院,中華民國司法院法規資料庫-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op=dt00&id=26440a9ecdf1a19ef3f058bd55028b803fe5559e45b80ac0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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