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出納管理單位對於發還各項款項逾期未領支票、代存單之作業程序: (一)發還保管款部分: 1.支票、代存單開訖後逾三個月,受款人未到院領取,出納管理單位應填具款項催領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送承辦業務單位通知催領;第三聯送會計室。 2.上列催領期間為一個月,逾該期限,受款人如仍未到院領取,應填具收回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通知承辦業務單位;第三聯併作廢支票、註銷印鑑章之代存單送會計室,辦理收回。 3.上列催領期限,如經承辦業務單位通知展期,得延期辦理。 (二)退還法收款部分:支票開訖後逾一年,受款人未到院領取,出納管理單位應將支票作廢後送交會計室辦理以「其他雜項收入」收回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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