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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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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機關專戶存款逾一年以上及逾五年未兌領支票之處理程序: (一)逾一年以上未兌領者: 1.原簽發機關應於每年年底將款項解繳「國庫存款戶」之各機關「保管款收入」科目列帳。 2.執票人如有提出請求,經原簽發機關審同意核付者,可採下列處理方式: (1)由簽發機關開立收入退還書辦理退還。 (2)由簽發機關逕行開立付款憑單後,由國庫轉發當事人具領。(二)逾五年以上未兌領者,由原簽發機關辦理轉正解繳「其他雜項收入」科目項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第19條的規定,對於機關專戶存款逾一年以上及逾五年未兌領支票的處理程序如下: 1. 逾一年以上未兌領的情況: a. 原簽發機關應在每年年底將款項解繳到「國庫存款戶」的「保管款收入」科目中列帳。 b. 如果執票人提出請求並經原簽發機關審核同意核付,可以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1) 由簽發機關開立收入退還書辦理退還。 (2) 由簽發機關進行開立付款憑單,並由國庫轉發給當事人領取。 2. 逾五年以上未兌領的情況,原簽發機關應辦理轉正解繳,列入「其他雜項收入」科目下。 在這個法條的範例中,可以參考參考資料中的以下內容: (二) 其職掌收取司法院部分之歲入帳款,原應於收取後,即繳回國庫局,惟其於八十七年五月間,自司法院郵局帳戶提領如附表二所示共計四萬六千八百九十元之四筆司法院公報收入款後,竟未繳庫,而悉數侵占入己,再連續偽造國庫局繳款書四張,並蓋用其偽造之上開「中央銀行國庫局收訖」及「林芬芬」等印章於該繳款書上,提供司法院會計處核帳,以逃避稽查,亦足以生損害於國庫局與司法院收款、稽查、核帳之正確性及林棼棼。 根據以上資料,顯示司法院在處理收款時發生了違規行為,未將部分歲入帳款繳回國庫局,並且侵占了該收入款。這可能是造成逾一年以上未兌領支票的情況之一,因此應根據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第19條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

相關函釋 1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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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第 19 條規定:「十九、機關專戶存款逾一年以上及逾五年未兌領支票之處理程序: (一)逾一年以上未兌領者: 1.原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