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機關專戶存款逾一年以上及逾五年未兌領支票之處理程序: (一)逾一年以上未兌領者: 1.原簽發機關應於每年年底將款項解繳「國庫存款戶」之各機關「保管款收入」科目列帳。 2.執票人如有提出請求,經原簽發機關審核同意核付者,可採下列處理方式: (1)由簽發機關開立收入退還書辦理退還。 (2)由簽發機關逕行開立付款憑單後,由國庫轉發當事人具領。(二)逾五年以上未兌領者,由原簽發機關辦理轉正解繳「其他雜項收入」科目項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要點 第19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