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處理公務分層負責實施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公務之處理分為下列三層: (一)院長、副院長為第一層。 (二)秘書長、副秘書長為第二層。 (三)各廳、處、室主管為第三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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