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處理公務分層負責實施要點
一、本要點依據司法院處務規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公務之處理分為下列三層: (一)院長、副院長為第一層。 (二)秘書長、副秘書長為第二層。 (三)各廳、處、室主管為第三層。
三、本院公務之處理,第二層秘書長、副秘書長對院長負責,第三層廳、處、室主管對秘書長、副秘書長負責。 各層負責人員因差假奉准由他人代理其職務時,其代理人所處理之公務,代理人負責。
四、本院各層人員之權責,依「司法院分層負責處理公務權責劃分明細表」(附表一)、「憲法法庭分層負責明細表」(附表二)列舉規定之。 前項明細表所列屬於第二層或第三層核定之事項,如認屬重要,得報請第一層或第二層核定之。 第一項明細表內所列舉之事項,屬於第一層核定之範圍,得授權第二層人員處理之;屬於第二層核定之範圍,得授權第三層人員處理之。
五、第三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公務,應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 對於得依職權逕行處理之事項,應主動辦理。 (二) 對於不得依職權逕行處理之事項,應擬具明確具體之意見簽請上層核示後再行處理,或以簽稿併用、以稿代簽方式逕呈核定。 (三) 對於逕行處理或簽請上層核定之事項,與其他單位職掌有關者,應協調會知或送請會核。
六、第三層負責人員,各依其職掌範圍就處理下列公務負其責任: (一) 對該管公務負策劃推進及研究發展之責。 (二) 對該管公務負與有關機關及院內各單位密切聯繫與協調之責。 (三) 對該管公務就其所屬人員之陳述或請示負裁決、指示或轉陳之責。(四) 對該管公務之處理及其應辦之文件,負依限完成與稽催清結之責。(五) 對該管所屬人員承辦之文件負審核之責。
七、本院對外行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本院呈 總統及函同級或平行機關,以院長名義行之。 (二)本院對所屬機關行文,以院長名義行之;其有關通報或例行轉知事項,以秘書長名義行之,並視其性質,用「奉交下」字樣。 (三)本院對其他院屬部會等機關行文,以秘書長名義行之,並視其性質,用「奉交下」字樣。 (四)各廳、處、室對依權責逕行處理事項,得視其性質分別以各廳、處、室名義行之。
八、依「司法院分層負責處理公務權責劃分明細表」列舉屬於第一層核定之範圍,於經奉核定處理辦法或原則後,其對外行文,除極重要事項,其文稿仍應呈請院長核判外,得由第二層代為判行。
九、第三層各單位實施分層負責工作之情形,由副秘書長隨時抽查。
十、「司法院分層負責處理公務權責劃分明細表」所列各單位辦理之事項,遇有增減時,應由各單位主管隨時報請修正,在未核定前,其處理權責發生疑義時,應專案簽請核定之。
十一、(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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