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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處理公務分層負責實施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第三層負責人員,各依其職掌範圍就處理下列公務負其責任: (一) 對該管公務負策劃推進及研究發展之責。 (二) 對該管公務負與有關機關及院內各單位密切聯繫與協調之責。 (三) 對該管公務就其所屬人員之陳述或請示負裁決、指示或轉陳之責。(四) 對該管公務之處理及其應辦之文件,負依限完成與稽催清結之責。(五) 對該管所屬人員承辦之文件負審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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