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處理公務分層負責實施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依「司法院分層負責處理公務權責劃分明細表」列舉屬於第一層核定之範圍,於經奉核定處理辦法或原則後,其對外行文,除極重要事項,其文稿仍應呈請院長核判外,得由第二層代為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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