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處理公務分層負責實施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本院對外行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本院呈 總統及函同級或平行機關,以院長名義行之。 (二)本院對所屬機關行文,以院長名義行之;其有關通報或例行轉知事項,以秘書長名義行之,並視其性質,用「奉交下」字樣。 (三)本院對其他院屬部會等機關行文,以秘書長名義行之,並視其性質,用「奉交下」字樣。 (四)各廳、處、室對依權責逕行處理事項,得視其性質分別以各廳、處、室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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