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處理公務分層負責實施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第三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公務,應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 對於得依職權逕行處理之事項,應主動辦理。 (二) 對於不得依職權逕行處理之事項,應擬具明確具體之意見簽請上層核示後再行處理,或以簽稿併用、以稿代簽方式逕呈核定。 (三) 對於逕行處理或簽請上層核定之事項,與其他單位職掌有關者,應協調會知或送請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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